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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因新車主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111-07-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日前接到民眾詢問,兩年前車輛已賣給他人,可是每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該如何處理?

        地方稅務局表示,將車輛賣給他人,務必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交付後,新車主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出售未辦理過戶,因監理機關所載之所有權人資料仍為原車主,嗣後無論使用牌照稅或違章罰鍰、燃料費都會寄給原車主,將會造成不少困擾。若新車主不出面辦理過戶,可檢附原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登報資料或存證信函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該局提醒您,車輛有轉讓情況無論出賣或贈與他人,為維護自身權益都要完成過戶手續喔!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