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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仍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1-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原則上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屬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受託人)及委託人仍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為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所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亦為受託人,原本無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但委託人與受益人如同屬一人時,只要該地上房屋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做自用住宅使用,且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稅率可由原先10‰~55‰累進稅率降至僅有2‰優惠稅率,稅負相差至少4倍,故即使土地信託後仍可享有節稅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開徵前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受地價稅優惠稅率。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