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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申請重購退稅之案件需列管5年,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10-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自用住宅用地因出租被補徵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滋生疑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張先生於108年及109年間先後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並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在案;惟嗣後發現於110年將其重購土地之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自用住宅使用之規定,遂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5萬元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就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稅。但經核准退稅後,該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需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倘有遷出戶籍或移轉、出租、營業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曾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務必注意新購土地列管5年的相關規定,以免因重購土地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而遭補稅情事發生。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