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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車輛號牌 罰很大

更新日期:111-08-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用車輛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如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移用號牌之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之車輛,是否屬同一車主所有,皆會被處以各該車輛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舉例說明,假設A君擁有甲、乙2部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甲車新臺幣(以下同)7,120元、乙車1萬1,230元,若A君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A君將分別被處罰鍰1萬4,240元(7,120 * 2)及2萬2,460元(11,230 * 2),共計3萬6,700元,處罰相當重。

        該局特別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移用車牌,以免遭受處罰。如對於使用牌照稅方面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