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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無法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1-0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已核准辦妥免徵使用牌照稅者,惟經交通裁決機關吊扣駕照,於吊扣期間無法供其使用車輛,尚無法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駕駛執照並已辦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者,因故於免稅期間遭吊扣駕駛執照,應自駕照吊扣之日取消免稅,並會寄發自吊扣日至當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另於駕照吊扣期間,如請專人駕駛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惟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情形,仍無法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請多民眾多加留意。

        您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