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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更新日期:114-04-2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陳太太有一筆農地,113年12月檢附持分1/1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移轉登記持分1/3給兒子,於114年1月再贈與1/3持分給女兒時,欲同樣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時應檢附重新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查,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並申請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核發時點、權利主體及持分已不同,依規定應重新申請該證明書供核。財稅局提醒有類似分次移轉並申請農地不課徵情形之民眾,請記得要檢附最新(持分)的農用證明書來辦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