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ㄧ般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不是經由雙方合意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因此,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攜帶的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地方法院的調解筆錄,因調解筆錄及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是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就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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