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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經嘉義縣議會審議通過了!朝居住正義的目標又往前邁進一大步

更新日期:113-09-0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跑財經線之張記者對於各縣市應依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之房屋稅條例規定修訂其房屋稅徵收率非常關心,針對擁有多屋者課以重稅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調降稅率等修正規定跟民眾權益息息相關,聽聞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8月30日經嘉義縣議會三讀通過,經洽財稅局瞭解其房屋稅徵收率修正情形。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因應中央「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實施及配合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研擬「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嘉義縣議會於113年8月30日三讀審議通過,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法案公布,並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案發布後報財政部備查,114年期開徵之房屋稅即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指出,本次「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在於住家用房屋之徵收率,修正如下:

一、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維持原稅率1.2%,增加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稅率同為1.2%。另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1%,其中有關符合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部分,將由財稅局依規定於每年2月末日之前公告適用基準。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別按以下4類房屋課徵房屋稅: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該類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稅率均為1.5%;5至6戶每戶稅率均為2%;7戶以上每戶稅率均為2.4%。

(二)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1年以內,每戶稅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內,每戶稅率2.4%。

(三)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逾2年,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逾2年且4年以內,每戶稅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內,每戶稅率4.2%;持有逾5年,每戶稅率4.8%。

(四)除前三類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1戶,每戶稅率2.6%;持有2至4戶,每戶稅率3.2%;持有5至6戶,每戶稅率3.8%;持有7戶以上,每戶稅率4.8%。

三、非屬囤房性質之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及其員工餐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宿舍及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或公同共有房屋等類房屋(財政部頒布計15類),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稅率為單一稅率1.5%,其餘房屋符合財政部頒定之特定房屋者其房屋稅率則為單一稅率2.0%。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歡迎撥打財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分機211至217洽詢。

 

聯絡人:房屋稅科李股長

電話:05-3620909分機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