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地價稅100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因甲君欲出售該土地,申請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倘甲君全數繳清欠稅,該局會主動通知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移送強制執行及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8-7338086(總局)、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