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未被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因其使用已被限制,故享有稅法上減免優惠,適用6‰稅率計徵地價稅。如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如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亦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經申請就可適用6‰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如符合免徵地價稅或自用住宅規定者,必須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一經核准,只要減免要件没有改變的話,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地價稅減免期限為每年9月22日,未在期限前申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