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清水區林先生來電詢問,有一塊土地在建廠期間已申請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是否仍可繼續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建廠前,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申請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建廠完成後,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繼續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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