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會因為該契據事後未履行而辦理退還。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屬應稅憑證,應依辦理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事後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情形者,不得申請退還。
高市稅處特別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在書立各式合約書前應確定該合約是否可履行,以避免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