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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堂及寺廟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2-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以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一般常見的教堂用地或寺廟用地,其土地所有權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才得以適用上述租稅優惠,如果土地是以私人名義登記者(如廟祝、管理人),縱然是作教堂或寺廟使用,仍然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減免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才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將從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免徵地價稅之基地,如果事後有出租或營業,請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恢復課稅,以免遭補稅及罰鍰。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