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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出售地與重購地須為同一所有權人

更新日期:114-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台中訊)近日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土地後,於2年內以配偶名義購買土地,能否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換屋需求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如果新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出售土地所納之土地增值稅限額內申請退還。

    稅務局特別提醒,出售土地與新購土地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亦須為同一人,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故無重購退稅之適用,亦即是無法辦理退還先前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對地方稅仍有相關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