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服稅務局之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如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款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但民眾如對於核定之稅捐不服,依規定申請復查,則可暫緩移送;提醒民眾後續如仍對於復查決定不服,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且依法提起訴願,才可以繼續暫緩移送執行。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