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持有之土地是做停車場使用,地價稅有無優惠稅率可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具停車場登記證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起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但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則不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後,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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