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地上建物若變更使用,如出租或營業使用,將依變更後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應退稅額部分,將追繳多退的差額稅款。民眾在申請退稅後,若規劃將房屋出售、出租或變更為營業使用,請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追繳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