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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定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期間之地價稅由承買人負擔

更新日期:111-03-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期間產生的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並且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也是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即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應負繳納稅捐的義務;即使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負擔期間的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