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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應由立約人按承攬金額1‰繳納印花稅,如其合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合約總價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常有納稅人未考慮承攬契約上總價是否內含營業稅,逕以合約總價按1‰繳納印花稅,致多繳印花稅款需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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