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房地時,若出售前1年內,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得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實務上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騰空房地等待出售,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以致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房地,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規定,為顧及納稅人之實際困難,其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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