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屋稅與地價稅誰繳稅? 關鍵在「納稅義務基準日」

更新日期:115-08-0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常誤以為簽訂契約完成,新的買方當年度就需負擔相關稅款。然而,實務上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均依法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的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為協助民眾更清楚了解,以同一個買賣案例來說明,小明(賣方)與小美(買方)於115年3月15日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本案例中,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屋於2月28日時仍登記在小明名下,因此115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明(課稅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而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土地已於3月15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為小美所有,所以115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小美(課稅所屬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所以房屋稅與地價稅誰要繳稅,關鍵就在「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之納稅義務人,因此即使持有房屋或土地期間未達一年,仍應負責繳納全年度之稅額。

    財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務必留意移轉登記完成日是否在基準日之前。即使買賣契約中雙方對稅負分擔另有約定,該部分屬契約自由範疇,稅務機關仍依法律規定,以基準日當天登記之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以確保課稅公平性及維護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