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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享優惠稅率!竹市稅務局提醒申請期限至3/23

更新日期:115-03-0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房屋稅2.0新制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方式,稅率調高為2.6%至4.8%,稅負明顯增加。新竹市稅務局提醒,若房屋有出租事實,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申請適用較優惠的1.5%至2.4%稅率,大幅減輕負擔。符合資格的房東務必於今(115)年3月23日前提出申請,115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期限,保障自身權益。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住家用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兩類。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如有出租事實,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適用1.5%至2.4%優惠稅率;相較其他未作有效利用房屋所適用的2.6%至4.8%稅率,最高相差3倍之多。

蘇局長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運用、投入租賃市場,如房屋委託民間業者包租代管,且契約期間達一年以上,同時符合租金標準規定,該住宅除可不計入非自住戶數計算外,並可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有助於進一步減輕房東租稅負擔。

稅務局說明,有關「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係依財政部公布之114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規定,按房屋課徵房屋稅所適用之新、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新竹市105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計算;105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則按房屋評定現值21%計算,二者均須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

稅務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新竹市持有公寓1間,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元,該屋於105年9月完工(適用新標準單價),則其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6萬4,800元(計算公式:100萬元×10%+6萬元×90平方公尺×1.2%)以上,即可申請適用較優惠的房屋稅率。

稅務局提醒,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最遲應於今年3月23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於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始能於115年期房屋稅按優惠稅率核課。

稅務局補充,為協助民眾瞭解房屋稅2.0新制內容,稅務局官網設有「房屋稅2.0專區」,提供宣導動畫、懶人包及常見問答(Q&A)等資訊,歡迎多加利用。如有相關疑問,亦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03-5225161分機401至418、0800-000321或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