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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公司或行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對員工的扣薪執行命令時,應依扣薪命令內容按月將員工薪資於一定範圍內扣押,並聯繫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繳納欠稅,如有員工離職、每月薪資未達基本生活必需數額等無法辦理之事由,應於收受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若未在10日內聲明異議,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該公司或行號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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