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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6-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又稱囤房税2.0)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為減輕自住家庭的負擔,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供自住,其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1.2%降為1.0%;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但修法後,自住房屋均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辦竣户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每年會重新計算並公告,台中市114年期為148萬1,400元,115年期調升153萬5,400元,原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全國單一自住稅率,免另提出申請,稅務局將主動核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住房屋要件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至少1人辦竣户籍,符合自住仍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經核定適用自住稅率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以後免再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