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分期繳納後,車輛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會因未完稅而被處罰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無法一次繳清使用牌照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民眾可向所屬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如每期均按時繳納,繼續使用交通工具,則免被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但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去行政執行分署補辦分期繳納手續,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的事實,仍會被處罰使用牌照稅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須於被查獲前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並按期繳納,才有免罰的適用,如被查獲後才申請分期或未按期繳納,仍會依規定處罰,務必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