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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小心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將受罰!

更新日期:115-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如欲使用車輛,請確認有無逾期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如有未繳納者,應先繳清再使用公共道路,避免經查獲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行駛上路,以及靜態停放路邊,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

    稅務局籲請民眾,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未於限期內繳納,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為守護車主自身權益,請先繳清稅款再使用車輛,避免被查獲受罰,讓荷包大失血。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