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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質的憑證分別訂約與合併訂約,要繳納的印花稅額差很大!

更新日期:114-11-20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的稅率計算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稅範圍的憑證分為四種,分別為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稅額、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售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按金額千分之一計算、買賣動產契據稅額則是以每件新台幣12元計算。同一個憑證如具有以上多種性質且稅率不同時,就必須按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此時如果採取分別訂約方式即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舉例來說,甲公司向乙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安裝合約計5千3百萬元,其中機器設備價格5千萬元,安裝及測試費用300萬元,因訂於同一契約屬概括承攬,應按承攬契據金額千分之一的稅率計算印花稅為53,000元;但如果是分別訂立機器設備買賣契約及安裝測試契約,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稅額為12元、承攬契據稅額為3,000元,合計印花稅只要繳3,012元,可節省4萬9,988元。

       所以如能善加利用印花稅節稅小撇步,選擇最划算的訂約方式,可大為減輕稅負支出喔!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官網查詢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320至322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至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