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邇來民眾王小姐臨櫃詢問,114年10月剛購置房屋,不知明年115年的房屋稅應該由新、舊屋主誰來繳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新所有權人在2月末日(含當日)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持有該房屋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係徵收前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如王小姐於114年10月辦竣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未再移轉,115年期房屋稅(徵收期間:114年7月至115年6月)就由王小姐負責繳納115年期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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