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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4-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在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民眾移轉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公園用地等,其都市計畫書載明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適用免稅條件者,請民眾先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即可享免稅優惠。

民眾有任何問題,可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