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交換土地屬有償移轉,視同買賣且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如換出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亦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換出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在交換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未供出租使用,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若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減輕稅負而新建簡易房屋再出售,房屋完工距離出售日期未滿一年,房屋評定現值須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達10%以上者,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