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是以,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賦稅徵免亦不同。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君申報移轉官田區之道路用地,依區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係將來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另徐君申報移轉新營區之學校用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備註「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則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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