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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復查提起訴願,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執行

更新日期:115-10-30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因不服被補徵5年地價稅,申請復查後仍維持原核定,於是來電詢問:「如果對復查仍有異議,依法提起訴願後,是不是可以暫時不用繳稅,也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復查期間該筆欠稅確實可暫緩移送執行。不過,若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進一步提起「訴願」,依規定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提起訴願並不會自動停止執行。訴願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欠繳之全數應納稅額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至513,將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