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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10-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林先生欲將農地出售給某股份有限公司,該筆土地也取得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來電詢問移轉該筆農地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林先生因移轉給非自然人,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所以出售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果移轉給自然人時,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移轉給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宗教團體等,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對土地增值稅之徵免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