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得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函請有關機關對其財產禁止處分,甚至可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一旦被稅捐稽徵機關實施以上稅捐保全措施,要解套除了繳清所有欠稅外,另一方式就是提供相當擔保,即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自己或第三人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將動產質押給稅捐稽徵機關,以擔保日後如期繳納欠稅,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即可解除前述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限制出境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或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個人在150萬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核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會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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