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的送達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開始前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由本人簽收,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及7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將繳納文書交給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上述人員皆無法收領時,也可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並以寄存日作為送達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平時應多留意代收之信件,如接獲郵局寄存通知書時,要儘速前往領取,並於稅單所訂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外,還可能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