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近日剛辦完先生遺留房屋的繼承手續,與兩位子女共同繼承房子各持分1/3,三人打算將房屋保留下來作為住家使用,其子女各自皆有1戶自住房屋。房屋稅如何享有自住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是否能享有「自住住家用」稅率優惠,關鍵在於實際使用情況與持有戶數,若房屋無出租、無營業用途,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並實際居住,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持有房屋在3戶以內,即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若進一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條件,即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未超過規定金額,還可再享1%稅率的最高優惠。
財稅局說明,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規定,繼承人可透過直系尊親屬設立戶籍的方式,讓每位繼承人都有機會享有自住優惠稅率。以林媽媽案例,只要林媽媽將自己的戶籍遷入繼承的房屋,則與子女各持有部分均可享有自住優惠稅率,另外,其子女戶籍設立於本身所有自住房屋,即可2間房屋均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如果其他因素無法設立戶籍,考量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為減輕稅負,適用之房屋稅率降低為1.5%-2.4% (4戶以內1.5%,5至6戶2%,7戶以上2.4%),較非自住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為低。
財稅局提醒民眾,繼承的房屋也能享有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2%,只要符合自住要件,須於當年期3月22日以前(即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稅務局諮詢,別讓應得的權益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