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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2-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請領醫療給付及向保險對象所收取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如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免徵印花稅。但向非健保對象所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收據,則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院診所所書立之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於收據上加蓋「本銀錢收據印花稅總繳」字樣,定期申報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