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生活,政府提供許多資源供民眾加以運用,其中身障者使用牌照稅減免與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均與身障者使用車輛相關,且申辦資料相似度高,常有民眾反映容易混淆或忘記申請,這兩項的服務所依據的法規、受理機關及審核條件其實都不一樣喔!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減免使用牌照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係車輛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或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其免徵金額不得超過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超過部分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後始能享有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身障專用停車位,提供給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於外出、就醫、洽公時能就近停放。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用途則為身障者本人或親屬,乘載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時停放於專用停車位的證明。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電話06-2160216分機1102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