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原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該商號已辦理停業、遷移或歇業,房屋稅已改依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是不是也會一併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應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課徵地價稅,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用地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稅率從10‰至55‰,依累進起點地價倍數不同課徵不同級距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律適用2‰課徵,稅率較低且不累進,所以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4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為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上之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條件,還未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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