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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被法院拍賣,經核定土地增值稅稅額,如何申請不課徵?

更新日期:114-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接到法院通知土地拍定等事項時,將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並請法院代為扣繳。如法拍土地是農業用地,且拍定人是自然人,稅捐稽徵機關同時也會發函通知債務人(即原所有權人)及拍定人(即新所有權人)雙方,若拍賣土地符合作農業使用,可於收到公文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將重新審酌並核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最遲應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將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之土地經法院拍定後,114年4月30日收到稅捐稽徵機關輔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通知函,張三於114年5月1日先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區公所於114年5月20日始核發該證明書,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計20日,可自申請期間30日內扣除,故張三至遲應於114年6月19日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才符合法令規定的期限。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稅款如法院已經自拍賣價款中扣繳,而後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須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而不是退還給土地原所有權人。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以下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