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去年出售位在臺南市北區的1間老公寓,並在今年在安南區買了1棟透天厝,聽地政士說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因此特地打電話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詢問。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適用1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次數,則不受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戶籍遷出、房屋出租或營業等),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請審慎考慮規劃,以維謢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