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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拍定移轉時符合農業使用為要件!

更新日期:114-08-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先生名下一筆農地因欠債被法拍,課徵了數十萬元土地增值稅,近日接獲稅捐機關節稅公文,趕緊致電詢問該筆農地可否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如拍定當時符合農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拍定人)於主管稽徵機關函文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逾期提出申請,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仍有例外情形必須注意!若拍定當時(即拍定日)土地不符合農業使用情事,縱使嗣後補辦容許恢復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