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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須依期限參加定期檢驗,以免遭註銷牌照,行駛於公共道路而受罰

更新日期:114-08-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到張小姐來電詢問,其所有車輛因未定期檢驗,已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為何還會收到補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違章罰款繳款書。

    該局說明,車輛須依限參加定期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者,將面臨註銷其牌照的處分;註銷牌照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補徵使用牌照稅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上述情形外,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或報停、繳銷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均須補徵使用牌照稅並分別處以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提醒車主,除定期驗車外,也要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