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已於3月起展開,該局將於近日陸續寄發輔導函予選查對象,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先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短、漏繳,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檢查日前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查核期間將會對112年至115年內所書立之各類應稅憑證進行查核,電子形式契據若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仍須繳納印花稅,採大額繳款書或彙總繳納者,於檢查時可提供電子檔案供查核,無須再列印紙本憑證。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具輕稅重罰特性,若應稅憑證未繳納印花稅或繳納不足者,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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