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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提供電腦設備供人遊戲並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15-01-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網咖業者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網路遊戲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係屬娛樂稅法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娛樂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於開業前向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核實繳納代徵之娛樂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另按應納稅額罰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惟同時觸犯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