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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不會增加地價稅、房屋稅負擔,更有機會節稅

更新日期:114-01-22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含先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者,不會因出租而增加該房屋之房屋稅及所坐落土地之地價稅負擔。若原本不是按自住房屋之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更可比照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政府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於相關法規明訂供公益出租之房屋及所坐落土地,其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與自住住家之房屋課徵相同稅率。以地價稅案為例,將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之地上房屋出租,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者,雖然供出租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課徵地價稅,不過因其他相關法規有增訂「公益出租房屋所坐落土地」之地價稅一樣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故而公益出租期間之地價稅負擔不會增加。更進一步者,若房屋沒出租也沒供營業使用,惟因沒有符合規定之人辦竣戶籍登記或不符一處為限規定,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因出租給特定族群而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將可以比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獲得節稅好處。
       該局補充,公益出租減徵地價稅、房屋稅的作業程序是由該局依照公益出租政策主管機關通報之公益出租資料,主動核定公益出租期間可減免之稅額,免由所有權人(房東)提出申請。也由於該局係事後才收到資料,如公益房東已按一般稅率繳完稅者,則會核定退還減免部分之溢繳稅額。若公益房東有接獲該局退稅之書面、電話通知,敬請配合提供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利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撥入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