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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當事人與他方直系血親「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更新日期:114-04-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先生最近打算出售名下自用住宅用地,該戶內目前僅由張先生兒子的同婚配偶小華設籍,詢問是否能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前一年內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小華)與他方直系血親(張先生),是否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惟民法姻親規定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故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並未於同性婚姻準用。換言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張先生出售土地時將無法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