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繼承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雖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說明,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後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繼承後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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