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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您,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大不相同!

更新日期:111-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北屯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其使用牌照稅已繳納為何仍會收到催繳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其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卻仍收到稅務局寄來的催繳單,經查明後得知,原來民眾繳納的是汽車燃料使用費,而非使用牌照稅。因此提醒民眾,若收到使用牌照稅催繳單,請務必於期限內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徵收目的在於支應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則屬於規費,每年7月由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發單徵收,徵收目的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徵收目的、主管機關及繳納期間均不相同。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