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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遷戶籍無關

更新日期:112-04-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自住住家用房屋,只要符合無出租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該屋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自住係以實際居住來認定,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可提出申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戶籍遷入與否之要件不同,所以戶籍遷出是不會影響房屋稅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